「基督徒作為地上公民,奉公守法。小販違法經營,為什麼要光顧?」對於所謂「捍衛小販」的行為,有基督徒理直氣壯提出這理由,為何要反抗食環執法?基督徒理應順服掌權者!(又出現了) 除了「要保衛香港本土特色、光顧小販有人情味、新年流流不應該執法⋯⋯」,嘗試從聖經角度看看這種執法的爭議,以及呈現出來不只是對小販的嚴正執法問題。 |
17「不可對寄居的和孤兒屈枉正直,也不可拿寡婦的衣服作抵押。
18 要記得你曾在埃及作過奴僕,耶和華-你的上帝從那裏救贖了你,所以我吩咐你遵行這事。
19「你在田間收割莊稼,若忘了一捆在田間,就不要再回去拿,要留給寄居的、孤兒和寡婦;
好讓耶和華-你的上帝在你手裏所做的一切,賜福給你。
20 你打了橄欖樹,枝上剩下的不可再打,要留給寄居的、孤兒和寡婦。
21 你摘葡萄園的葡萄,掉落的不可拾取,要留給寄居的、孤兒和寡婦。
22 你要記得你曾在埃及地作過奴僕,所以我吩咐你遵行這事。」-《聖經》申命記廿四章 (和修本)
「死板」律法的背後 整段經文兩個小段的結尾,都分別提及以色列人「在埃及作過奴僕」。這些命令是建基於以色列人對自己身份的看法,明白自己不是「大哂」,仍是神拯救的罪人。 兩段經文都是環繞對待「寄居、孤兒、寡婦」而寫-他們都是在當時社會上無權無勢的弱小社群。 17節「屈枉正直」,其中一個合適的理解是含有法律的意義:「不要把這些人的案件撇在一旁」,意思就是對待弱小的人,要像對待有權有勢的富有人一樣,不能偏重富有人而失去對弱小的關心和公義。 很多人認為聖經中的「律法」就是冷冰冰的規條,但細閱律法,其實是充滿對人性的尊重、及對貧窮人的保護和憐憫。 不需要「有權用到盡」 接著經文轉而談及收割農作物的圖像,提出一個奇怪的做法:忘了一捆不要去拿、打橄欖剩下不可再打、摘葡萄掉落不可拾取。這些條例都不是要說明「要施捨給貧窮人」,而是作為有權有勢的人,他們擁有的「權利」。 當然,按現代法律、常理的看法,種植的人有「權利」把一切都收割「賺到盡」。但是經文提出一個相反的做法,就是要說明,有「權利」絕不應該「用到盡」。這也是今天執法者引起爭議的最核心問題。 對於收割到盡、賺到盡、用到盡的問題背後,就是對弱小的欺壓,等同上文「屈枉正直」,失去了對人性的尊重和憐憫。執法,在名義上當然是「公義」,不過,缺少了對人的尊重、對弱小的保護,這並不是真正的公義。 經文重覆三次「要留給⋯⋯」,按原文也可理解為「是屬於寄居、孤兒、寡婦的」,擁有權是他們的。這的確顛覆人的想法-權利本是屬於種植、有權收割到盡的人,現在卻說弱小的人有權利去取那些剩下的。為什麼?因這是一個社群中對弱勢應有的一份尊重,讓他們有機會自己去收割、去拾取。 無情社會中的公義與憐憫 當市民沒能力捱貴租開小店、辛苦工作仍不夠養活家庭,有人選擇冒著被檢控的危險作為小販,是一種在無奈的環境中求存的抉擇。如果人人租得起領展無恥加租的店舖,仍能經營養活家庭,有誰想做小販? 當露宿街頭的朋友面對嚴寒有人洗街、食環沒收財物不予歸還,我們可以看到「揸正黎做」、用到盡的權力。背後的是,政權對弱小的鄙視、踐踏在困苦中求存的市民。當他們仍大條道理說要公義執法,這只是更顯他們的無良。 公義,從來不與憐憫分割。若要一味公義執法,失去憐憫,只會看見人認為自己「大哂」,用權用到盡最終只帶來破壞。教會能在此環境下,從信仰尋求下一步的行動嗎? |
文/HL
圖/HL
(攝於我區的夜市小販,數年前這區有十多檔小販在節日經營,今天已不再。最特別的是,小販檔賣的食物眾多,卻不多是重複的。這是刻意的配搭,還是一種無意中的巧合?充分展現了不是要開一檔什麼都有、賺到盡,而是締造一個微型小社區,在不同之中仍見融洽。此乃小販之中的藝術。)
參考:萊特〔Christopher J. H. Wright〕。《上帝子民的倫理學:重現申命記中的恩典社會》(Deuteronomy)。譚達峰譯。新北:校園,2015。頁240–248。